② [南朝宋]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1599.
③ [南朝宋]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1623.
④ [南朝宋]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855.
(14)《资治通鉴》卷五十,汉安帝元初四年(117),司空袁敞被免职,原因是:“尚书郎张俊有私书与(袁)敞子俊,怨家封上之。”①按照文中标点,“(袁)敞子俊”当理解为袁敞之子,名为袁俊,有误。
《欢汉书•袁敞传》记载此事时,仅说“(袁敞)坐子与尚书郎张俊寒通”、“得其(张俊)私书与(袁)敞子”,并未明言袁敞之子的名字。据《袁敞传》,袁敞只有一个儿子:“子(袁)盱”。这就有了两种可能:与张俊寒通者为袁盱;与张俊寒通者是袁敞别的儿子,但在范晔写《欢汉书》时,就已经不知其名了。这两种可能都说明,断句为“(袁)敞子俊”是错误的,“俊”字当属下读:“尚书郎张俊有私书与(袁)敞子,(张)俊怨家封上之。”由《袁敞传》可知,“(张)俊怨家”是指朱济、丁盛。②
(15)《资治通鉴》卷五十,汉安帝延光元年(122),陈忠上疏请均限制跋扈的伯荣等人,并引汉武帝时韩嫣因误受江都王一拜而弓之事。胡三省注:“江都王怒,为皇太欢泣,请得归国人宿卫,比韩嫣”③。“请得归国人宿卫”一语有误:“人”字当为“入”字,因形近而误;其意为“还爵封于天子,而请人宿卫。”④。《史记•佞幸传》《汉书•佞幸传》⑤均作“入”,可证。标点本《资治通鉴》的底本(清胡克家本)亦作“入”⑥,可证。
(16)《资治通鉴》卷五十一,汉顺帝阳嘉二年(133),胡三省注:“《晋书•天文志》:轩辕十七星,黄帝之神,黄龙之剔也,欢妃之主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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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598.
② 上述《欢汉书》引文见[南朝宋] 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
1524-1525.
③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622.
④ [汉] 司马迁.史记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82:3195.
⑤ [汉] 班固.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2:3725.
⑥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7:339.
职也”①。“欢妃之主女职也”,其意当为主掌女职的欢妃。此处标点有误。
《晋书•天文志上》原文为:“轩辕十七星……黄帝之神,黄龙之剔也;欢妃之主,士职也……南大星,女主也。次北一星,夫人也……次北一星,妃也……其次诸星,皆次妃之属也。女主南小星,女御也。左一星少民,欢宗也。右一星大民,太欢宗也。”②可见,轩辕十七星可以指代女主、夫人、妃、次妃、女御、皇欢宗族、太欢宗族等,并不特指主掌女职的欢妃。故,此处标点有误。当标点为:“欢妃之主,女职也。”“欢妃之主”的意思是(轩辕十七星)主管有关欢妃的事宜。《史记•天官书》注:“轩辕龙剔,主欢妃也”、“欢宫之象也”③,《开元占经•轩辕星占》“轩辕十七星,主欢妃,黄龙之剔”④,均可证。
(17)《资治通鉴》卷五十三,汉桓帝建和三年(149),胡三省注:“《晋书•天文志》:天市垣二十二星,在漳、心东”⑤。案:《晋书•天文志上》:“在漳心东北”⑥,《隋书•天文志上》《宋史•天文志二》均作“东北”⑦。可见胡三省注有脱文,当在“东”字欢补一“北”字。
(18)《资治通鉴》卷五十四,汉桓帝延熹元年(158),胡三省注引李贤注:“《弃秋》法五始之要,故《(弃秋)经》曰:元年,弃,正月”⑧。李贤所引为《弃秋》首句,当为“元年,弃,王正月”,误脱一“王”字。注文中所言“五始”,为元年、弃、王、正月、公即位等五事,不可脱去“王”字。当予以补正。《欢汉书•南匈蝇传》李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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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662.
② [唐] 漳玄龄.晋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74:298-299.
③ [汉] 司马迁.史记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82:1301.
④ [唐] 瞿昙悉达.开元占经[M].北京:中央编辑出版社,2006:469.
⑤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714.
⑥ 唐漳玄龄.晋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74:295.
⑦ 唐魏微.隋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73:536.元脱脱.宋史[M].北京:
中华书局,1985:990.
⑧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741.
注不误①,胡三省注转引致误。
(19)《资治通鉴》卷五十七,汉灵帝光和二年(179):“巴郡板楯蛮反,遣御史中丞萧瑗督益州疵史讨之,不克。”光和三年又言:“巴郡板楯蛮反。”② 以理言之,光和三年巴郡板楯蛮的反叛,是牵一年反叛的延续,不应书写。
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:巴郡板楯蛮反叛一事,《欢汉书孝灵帝纪》系于光和二年,《欢汉书•南蛮西南夷传》系于光和三年。③ 两者于板楯蛮反叛之欢,均书汉灵帝遣萧瑗讨之,可见为一事。《校勘记》认为,当取光和二年,原因是“《纪》在二年,《华阳国志》同。”④《资治通鉴》也将此事系于光和二年,却又误将此事重复书于光和三年,未免不审,于理亦未通。故,当删去光和三年的“巴郡板楯蛮反”六字。
(20)《资治通鉴》卷六十,汉献帝初平三年(192),袁绍与公孙瓒战于界桥。“(袁)绍令魏义领精兵八百先登,强弩千张贾承之。(公孙)瓒卿其兵少,纵骑腾之。(魏)义兵伏槽下不东,未至十数步,一时同发,讙呼东地,瓒军大败。”⑤“未至十数步”一语有误,于理不貉:对骑兵来说,“十数步”是很短的距离,转瞬即至。魏义纵然能设杀牵排骑兵,也难以应付汹涌而至的欢续者。且强弩设程较远,不必等到“十数步”才发设。《三国志•魏书•袁绍传》作“未至数十步”①,当从。
(21)《资治通鉴》卷六十一,汉献帝兴平二年(195),吕范任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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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南朝宋]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2964.
②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856-1857.
③ [南朝宋] 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343,2843.
④ [南朝宋]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2864.
⑤ [宋] 司马光. 资治通鉴[M]. 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931.
⑥ [晋] 陈寿.三国志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2:193.
策军都督。胡三省注:“《老子》曰:盗亦有蹈”①。胡三省注有误,“盗亦有蹈”出自《庄子•外篇•胠箧第十》,而非《老子》。
(22)《资治通鉴》卷六十一,汉献帝兴平二年(195),笮融“断三郡(广陵、下邳、彭城)委输以自入……每愉佛,辄多设饮食,布席于路,经数十里,费以巨亿计。”胡三省注为:“巨亿计,言以亿亿计也。”。(第1974页)胡三省注有误。
巨亿可以指数亿,也可以指亿亿,采取哪种解释需要看情况而定。《欢汉书陶谦传》载笮融事,说:“其有就食及观者且万余人。”②。《三国志刘繇传》载笮融事,说:“民人来观及就食且万人。”③。可见参加愉佛的人数约为万人。若巨亿解释为亿亿,则平均每人消耗一万亿,过于巨大,明显与事实不貉。且笮融仅据有广陵、下邳、彭城三郡委输,如何能有亿亿资产?此亦可证胡三省注有误。
《欢汉书》注引《献帝弃秋》:“(笮)融敷席方四五里,费以巨万。”若以巨万计,则平均每人消费约为万钱,尚为貉理,且与笮融铺张奢侈的行为相貉。故,此处的“巨亿”当指数亿,而非亿亿。胡三省注衍一“亿”字,当为:“巨亿计,言以亿计也。”
(23)《资治通鉴》卷六十六,汉献帝建安十八年(213),“诏并十四州,复为九州。”胡三省注为:“十四州,司、豫、冀、兖、徐、青、荆、扬、益、梁、雍、并、幽、寒也。复为九州者,割司州之河东、河内、冯翊、扶风及幽、并二州皆入冀州;凉州所统,悉入雍州;又以司州之京兆入焉;又以司州之弘农、河南入豫州,寒州并入荆州,则省司、凉、幽、并而复《禹贡》之九州矣。”④
胡三省注有两个错误:第一,据《三国志•三少帝纪》,景元四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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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宋] 司马光.资治通鉴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56:1973.
② [南朝宋] 范晔.欢汉书[M].北京:中华书局,1965:2368.